将公共场所的急救设备、设施配备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不仅标志着我国社会急救水平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更意味着用于抢救心脏骤停患者的急救设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即将成为公共场所制度性的“标配”。媒体报道数据显示,目前在医院外发生的心脏骤停患者,能够通过现场急救最终挽回生命的仅有1%。而如果通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能够在1分钟内完成除颤,急救成功率则可以上升到90%,由此可见,在公共场所一定范围内投放AET急救设备设施,对于众多潜在心脑血管等易突发病患者而言,无疑又多了一份守护生命的“安全锁”。
平心而论,有了国家的制度性规定,急救设备、设施的投放、建设不是问题,一些安装维护或场所怕担责的困难和障碍也较容易克服与消除,关键问题还是在不会用、不敢用以及“好人难当”的观念难以根本清除,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好人法”,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做出“免责”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善意施救者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不担责不意味着没有“麻烦”,众所周知的“制止施暴被拘”案中的赵宇,虽然最终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却付出原本不该付出的沉重代价。因此,如何完善落实“好人免责”的相关法规,让“好人好当”形成广泛的共识氛围,是实现“社会急救”无忧的关键。
“不会用、不敢用”是限制自动体外除颤器(AED)普及乃至让社会急救水平真正迈上新台阶最大的“瓶颈”。我们都有体会,在遇到有人突发疾病晕倒街头的时候,所有人除了会拨打120之外,基本就是束手无策,这显然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脚步。在笔者看来,包括AED等可以移动的“傻瓜型”急救设备投放,尤其是急救技能的普及培训,不妨将着眼点瞄准私家车主或融入驾照培训的科目中。我们都知道,私家车主业已成了社会最大的群体,驾校培训更是如火如荼,将急救技能培训融入驾考环节,按比例有步骤的将一些可移动急救设备投放到私家车或公务用车中,不仅可以让更多人能够掌握使用,更能实现方便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