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毛泽东同志曾深刻指出,“正确的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党管一切,其中党管干部是重要的体现之一,要做事,最重要的是要把做事的人牢牢的掌握在自己手中。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进一步把党管干部原则贯穿到干部工作的方方面面,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并以制度的形式进一步作了改进完善,把好的做法固定下来。 党管干部,一方面是要把党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贯穿干部工作关键节点,另一方面则是要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上来,这也是党管干部的目的所在。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突出了对干部理想信念的要求,突出了对品德、实绩、作风和廉政情况的考察,拓宽了干部选拔的来源渠道,特别提到“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并明确了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笔者认为,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上,主要突出了以下几点:一是把干部的理想信念作为考察的重点,加大了对干部德的考察力度,更加注重干部党性观念和个人思想品质的考察;二是拓宽了干部来源渠道,使良性竞争成为一个常态,干部的整体素质得到提升;三是干部基层工作经历和企事业工作经历成为一个侧重点,县、乡党政领导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成为了选任领导干部的重点,鼓励了广大干部到县、乡等基层和国有企事业等部门工作,更多优质的干部将推动这些地方和行业的工作;四是强调了德才不过关的不得提拔使用,树立了鲜明的导向。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群众公认度不高、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有关亲属已移居国(境)外、受到处理等情况作为提拔使用的警戒线,进一步树牢了德才兼备的选人用人导向。(李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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