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景谷县永平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高级工李富雄套取易地扶贫搬迁补偿资金15.2万元,受到留党察看二年、行政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违规套取的资金予以收缴。”今年以来,云南省纪委监委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基层“微腐败”,激活监督执纪的“神经末梢”,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人民网 2018.12.10) “微腐败”又被称为“亚腐败”“非典型性腐败”,指的是基层党政机关中大量存在的情节还没有达到十分严重的现象。“微腐败”形式多、领域广,根本原因是基层干部的纪律意识不强。这种腐败行为虽没有达到十分严重的影响,但同样会酿成“大祸害”,啃食群众利益,损害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 “蚁穴能毁堤、群蝗能毁田”,我们必须认识到“微腐败”的巨大危害,从严格惩治“微腐败”抓起,坚持杜绝“法不责微”的心态,对“微腐败”整治工作做到全覆盖、零容忍、常抓不懈,实现“零腐败”。 杜绝“法不责微”的心态,必须加强公务人员的思想道德修养。一方面推动教育引导基层干部将廉政思想入脑入心,通过分层分级的方式抓好干部的信念教育、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和警示教育,引导广大的基层干部树立正确的执政关,增强党纪法规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微腐败”的惩治力度,以此对“微腐败”的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确保其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在思想道德修养的方面形成基层干部防范“微腐败”的第一道防线。 杜绝“法不责微”的心态,必须规范“微权力”运行管理机制。“微权力”与“微腐败”的关系息息相关,它是存在于广大基层的具体权力。首先对“微权力”进行科学的梳理和分配,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基层干部的各种办事程序,通过对他们权力的科学分配,促使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岗位部门能够实现互相配合又相互制约,使基层干部的工作实现高效、科学、清正;其次还应加强对“微权力”的监督,通过推行“微权力”公示制度,使群众能够看得见、看得全、看得懂基层干部的权利,同时构建“村监会”“居监会”之类的常态化监督制约机构。以此健全基层管理制度,强化对乡镇和村集体的监管,从源头上杜绝“微腐败”行为。 “法不责微”终将导致“无法无天”,所以对基层“微腐败”的行为应当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只要我们管党治党不放松、正风肃纪不停步、反腐惩恶不手软,就一定能赢得这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斗争!”(吴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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