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可继承将激发农村活力 近日,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多部门共同研究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指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这无疑为农民子女解除了城镇化后回不去农村,农村老房无人使用、空置化处理的尴尬境地。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人口大量涌入城市,我国城镇化率从1990年的26.44%持续上升到2019年的60.60%,2019年我国城镇常住人口达84843万人,乡村常住人口1239万人。农村户籍人口进入城镇,伴随着收入的增加和城市生活的便利,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安家、定居,也将户籍迁入所在城市。城市的热闹非凡与乡村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对比越发明显,城镇户籍子女由于缺乏对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更多是将老屋空置,任其坍塌破败,无疑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也阻断了城镇户籍子女回乡就业创业之路。这次多部门的明确答复,既为城镇户籍子女回乡留下了后路,也较好地解决了宅基地利用效率低问题。 中国人自古就有着浓厚的乡愁情怀,不少老人更是讲究落叶归根,用好这份乡愁,吸引有志之士支援家乡、建设家乡,既可以为乡村振兴带来人才、技术、资金、市场支持,更可以为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旅游发展添砖加瓦。鼓励有条件的城镇户籍子女在程序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修缮、翻建农房,利用休闲度假回乡居住,既享受乡村的宁静安然,也可以在熟悉的家乡慰藉心灵,回归温暖的港湾。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继承为城市资本和农村宅基地要素结合奠定了制度保障,但仍需完善实际操作层面的细则,宅基地农房与经营性建设用房之间是否可以流转,农房的翻建是否可以扩大面积,非主体房屋是否计入宅基地面积,配套土地使用权如何划归等等。农村拥有广袤的土地和丰富的资源,盘活农村资源,既要开好局、也要起好步,让农村成长为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幸福沃土。 投稿人:小葛 投稿单位:中共乐山市市中区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183986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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