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当警惕基层“微腐败” 农村基层干部处于农村改革发展的第一线,其廉洁履行职责,对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中办引发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设定了行为规范,对基层干部可能存在“微腐败”进行全面打击。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基层群众的利益大于天,如何在维护好基层群众的核心利益,最关键在干部,最核心的也在干部。预防和杜绝党员干部的“微腐败”,关系重大,难度不小。 “微腐败”,它不同于其他形式的腐败问题,它可能潜藏在我们不经意的行政用权过程中,可能它只是某些党员干部超标吃的一顿饭,也可能是某些党员干部接受被管理者的一包烟,或者是几百元的报销款,总之,在大多数党员干部眼里是“小事”,很正常,甚至觉得无所谓的一些“违纪”甚至“违法”的行为。 “微腐败”侵害着我们的执政之基。古人说,千里之提,溃于蚁穴。贪腐并不是由金额大小来区分,而是贪腐的性质决定了违背了党员干部应有的作为和本质要求。作为党员干部就应该牢固树立起清廉、自律的工作意识,时刻扎牢信念的堤坝,遵守党纪国法,始终记住“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微腐败”破坏着我们的干群关系。微腐败一般都会涉及到基层群众的利益,而恰恰是看似并不多的金额,正好反映出党员干部对党风党纪的遵从。我们在建党初期,其宗旨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革命年代,“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也成为我们党的“铁律”,但随着时间的流逝,我们某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在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在金钱、权力、美色的诱惑下逐渐沦陷,最终弃党纪国法于不顾。正因为我们党的发展建立一直都是依靠群众、团结群众,一旦破坏了干群关系,触及到群众的核心利益,群众必然背弃我们,我们也因此丧失了执政的源泉和力量。 预防“微腐败”,是一个长期的话题。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从人生观、价值观上进行重塑,增强我们防腐拒变的能力;另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对“微腐败”的监督和管控。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只有在较为透明的制度下,畅通监督方式,扩大监督渠道,腐败法才没有滋生的土壤。 在预防“微腐败”的同时,我们更要精准打击“微腐败”,在特殊的时期,敏感的节点,我们要主动提醒我们的党员干部,做到有的放矢。让我们的党员干部在腐败面前“不伸手”,在监督面前“很坦荡”。在执政行权过程中“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有一种对权力的敬畏感,更有一种对群众利益大于天的责任感。
作者:付晓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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