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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推搜狐] 状元”争不过“榜眼”,岂能以“合适”判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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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8 11: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状元”争不过“榜眼”,岂能以“合适”判高下
笔试、面试总成绩第一名,却没有被湖北省国家保密局(以下简称:湖北省保密局)录用。为此,湖北某地级市公务员夏敏(化名)在信访无果后,状告湖北省保密局被驳回。10月16日  澎湃新闻)
对待事物,追求优秀是每个人都有的一种行动。争先创优,需要一个人废寝忘食的付出,它不仅仅是要证明一个人的能力,更是对认真对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事物积极付出者的一种慰藉。做到最好,就像我们小时候念书想要念最大声、比赛场上跑步想要跑到最前面一样,简单纯粹而富含正能量。
然而,榜上“有名”却“无名”,这无疑是对追求优秀的一种打击。十年八载寒窗,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笔试第一,面试第一,付出等于收获,努力就能出彩,金榜题名本是让积极努力、奋进拼搏的人出彩的时候,却是以“更合适”让一个人的努力付诸东流,对其的打击不可谓不大,对其的伤害不可谓不深。
逢进必考,俨然成了当下的选人用人的一种准则。五湖四海、不拘一格、选贤与能、任人唯贤的价值导向,是选人用人的风标向。古人提倡“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当下也是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其目的就是要把有能力的人挖掘出来,让优秀的人发挥积极作用。
其实,选人用人的制度已经越来越健全完善了。2006年开始施行的《公务员法》就明确指出:“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笔试第一,面试第一,体检合格,“更合适”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自信来自于公平、公正,不透明的“更合适”有悖民心。状元”争不过“榜眼”,以“合适”判高下,从法治的角度来说不合法,从制度来说违规则,从程序来说不成立。要让“更合适”形成一种自信,在遵守法律上更合适,体现法律的权威,运行到相关法律要求中来;在遵循制度上更合适,健全相关制度,按章办事,让制度更加完善;在建设公正上更合适,把公正凸显在各个环节,别让努力者、奋斗者、拼搏者掉队。
社会的文明,需要遵守制度,讲究规则,“更合适”这种不适时宜的“更合适”已经“不合适”了!
者:郭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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