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介绍,我国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行的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基本程序格局,《意见》的出台和落实,可以使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时,有更大的选择、更实的保障、更多的公正。(3月4日,人民网) 劳动关系逐渐成为生产关系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如何处理及预防劳资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保持企业的劳动关系稳定与和谐,以及如何有效地减少这类劳动争议的发生成为许多学者、企业或是政府部门的研究焦点。行政手段是规范企业行为调整劳动系预防劳动争议的一个重要方式,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加大执法力度,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将劳动监察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当前,劳动监察重点应放在有过违法行为以及劳动关系不稳定的企业上,处理利益冲突较为集中的非法用工、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强制加班等行为,防微杜渐,减少劳动争议的产生。另外,将职工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有效结合使用,一经查实,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于屡不悔改的现象,通过媒体曝光、经济罚款等手段加重处罚,以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促使企业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更为重要的是劳动保障部门应广泛深入地宣传劳动法律法规防患于未然,通过就业上岗前劳动法规培训以及在人力资源招聘现场设立咨询点等一系列多种多样的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舆论工具,宣传一些典型劳动争议的案件,使劳资双方明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树立其从根源上减少劳动争议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劳动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极个别企业中漠视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要加大力度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管理者的守法意识,自觉依法经营。 (作者: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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