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问责岂能“选择性执行”
最近,某县委编办印发了一则关于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的督查通报,在当地干部中引发不小关注和热议。通报中列举了最近一次定向督查中发现的一些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事实,诸如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混编混岗、由下属事业人员担任机关中层干部等等,但没有指名道姓,也未明确整改要求,似乎在不情愿地走过场,虽对部分干部产生了一定的心理震慑,但实际效果可想而知。
事实上,在远离监督的乡镇乃至县级及以上部门,所谓的混编混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现象是长期存在的,所谓的督查整改也大多沦为形式,相当多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并没有将之视为必要的、重要的、紧要的事情。对于基层单位来说,最重要的是把所有干部都团结起来,激励干部干事的积极性,把一方建设好、发展好,做出群众和上级领导都能看得到的政绩。至于违反机构编制纪律这类问题,当然要灵活处理,上面查得严,就配合走一走形式,给上面的人打个“招呼”,一般就不会认真来追查了;若上面查得不严,就甭理睬;毕竟,在基层特别是乡镇,制度、政策能否得到落实,关键还要看党政主要领导是否重视。
机机编制纪律执行为何难?笔者在机缘巧合的情况下听到某县委编办的办公室主任抱怨此事,虽然是主管部门,但监督执法功能太弱,组织、人事部门各行其事,难以形成合力,加上主管领导对此事未必上心,毕竟要触及庞大的既得利益势力。事实上,混岗混编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整治起来难度相当大,一些单位领导有意把下属事业人员安排担任机关中层职务,这背后是有关系作祟、利益考量的。当然,在众目睽睽之下,在上级监督、审视之下,不管是主管部门还是组织、人事、纪检部门,都不好作壁上观,总要作个样子、摆个姿势,敷衍一下民意。但即使如此,也是在深思熟虑后有所选择的督查。所谓“定向督查”,即事先作出初步的摸排、了解,收集到问题突出的单位名单,经过与单位负责人的沟通,最终确定督查对象名单,既避免了让被督查单位措手不及、面临尴尬,也避免了把问题扩大化、造成负面影响。只不过,这样计划高密、有所选择地“督查”,实际意义不大,不可能根本上解决问题,只会上制度和规矩继续“躺尸”。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督查问责贵在“失责必问、问责必究”。机构编制纪律是机构正常运行的制度保障,是厘清机构编制归属、人事关系、财务关系的制度依据,违反这种纪律、破坏这种制度,就必然滋生用人乱象、导致腐败。根治督查问责“选择性执行”这类顽疾,归根结底还需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协同发力,开展全覆盖摸排调查、实地督查,查看人事任命文件、人员在岗情况、职数配备情况等,精准掌握各级各单位履行机构编制纪律真实情况,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明确限期整改要求,对于整改不力、屡不整改的要点名通报,实行“一票否决”,确保产生强大震慑、倒逼责任层层压实,把纪律和规矩坚决挺在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