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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晚,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某康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打后心生怨恨将母亲用刀杀死。12月11日晚,新京报记者从多渠道获悉,12岁男孩吴某康因未到法定年龄于12月6日被释放。其父表示,儿子获释后想送回学校读书,遭到多数家长反对,同时希望当地镇政府能帮忙管教。(12月12日《新京报》) 稚子弑母,是人伦悲剧。但令人愤怒的,远不止此。媒体问吴某康:“你把你妈妈杀了,你认为错了没有?”,他回答道,“错了,但是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杀了人,没有一丝惊惧,杀的是生养自己的母亲,没有丝毫悔意,甚至反问媒体:“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对于自己犯下的弥天大错,他倒是表现出了超越自己年龄的镇静。结果一周时间他就获释,甚至他父亲还要把他送回学校像个没事人一样继续读书,荒谬至极。 法律应当撑起的不仅仅是保护伞。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本意是给那些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青少年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是值得赞扬和肯定的。但是,很多未成年人却将此当作肆意妄为的资本,这却违背了法律的本意。 青少年处于成长发育未完全的阶段,所以愿意在一些方面给予体谅和包容。但涉及原则性问题,涉及情节恶劣的事件,面对不知悔改的他们的时候,我们还要继续向他们的罪恶施以温情吗?不,“未成年”不应该是他们的挡箭牌和护身符,纵容他们的后果就是毁掉其他无辜者的一生。 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年来社会群众对这些事件的愤怒和不予原谅的坚决姿态。对于作恶者的纵容和罚不当罪,是对被害人的不公,是与合理的社会秩序背道相驰。社会的进步让越来越多的青少年追求精彩的人生,但应该清楚,在年少轻狂的边缘,有一条名为“法律”的底线,是任何人都不应踏足的禁区。 (撰稿人:脆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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