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邓清清 于 2018-12-12 16:02 编辑
在《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正确运用容错纠错机制,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是人才的呼唤,也是政策的初衷。让容错纠错既有温度又有效度,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完善其保障机制。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及时澄清问题,注意把握对“错误”的核查时机和方式,既要查清问题,又要避免出现不良影响。对问题反映失实或查无实据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予以了解,并视情况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予以说明。必要时可进行公开澄清,让党员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坚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适时通报或曝光,从源头杜绝诬告陷害的不正之风。严格区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误告行为的政策界限,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禁止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 完善权利保护机制。必须尊重和保护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组织、纪检部门在核查有关问题时,应充分听取被反映人的解释和说明;审查违纪案件时,应充分听取和吸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严格执行恢复党员权利、解除干部政纪处分程序。关心帮助犯错误的同志,定期开展回访教育考察工作,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引导和心理疏导。 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容错纠错的目的是激励干事创业。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处理好全面从严治党和支持保护干部的关系,引导广大干部做到集干净与干事与一身、勤政与廉政为一体。切实将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在开展容错情形认定中,切实增强政策意识、规矩意识、程序意识,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注重客观依据和事实支撑,杜绝独断随意和主观判断,发挥容错纠错应有之义。 作者:邓清清 工作单位:乐山市中区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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