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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推搜狐] 交警队长车库内偷盗不算盗窃执法依据太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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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1 18:3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警队长车库内偷盗不算盗窃执法依据太荒唐

       黑龙江省巴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哈肇路中队长刘忠义,被检方指控进入一户居民住宅楼的地下车库盗窃了一条绒裤和两双鞋。界面新闻获悉,2018年9月26日,该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刘忠义不构成盗窃罪,并宣告其无罪。(2018年10月11日《重庆晨报》)
      交警队中队长进入居民车库内,顺走一条绒裤两双鞋,这让任何人看来都是盗窃行为,居然被黑龙江省哈尔滨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不算是盗窃罪,并宣告其无罪释放,这样的事件出现,让普通百姓看来是太荒唐了,没有想到执法部门,在判决案子的时候,不能遵照事实,非要死抠法律条文,这样的执法行为岂是执法部门所应该出现的?
      在这一事件中,黑龙江哈尔滨中院所判决的依据是涉事人员刘忠义的偷盗场所发生在车库,不是百姓日常生活起居的“户”,正是依据这一点,才判决其行为不是偷盗行为,这样的说法能够站得住脚吗?这车库应该是失主的私有财产吧,进入失主的私人空间,就可以随便进入吗?还好事件出现,该涉事人员,只是盗取了一条绒裤、两双鞋子,也许价值并不是很高,但是如果说,人家车库里存放着贵重物品,他拿走了,依照执法部门的判决是不是也白拿了呢,该你失主倒霉呢?如果是这样,这全天下的盗窃事件岂不是多了去,执法部门如此执法如何让百姓信服!
      过去古人讲“路不拾遗,门不闭户”,而在当今时代更应该提倡这种良好的社会风尚,当今社会每一个人更应该努力从自身做起,而黑龙江省巴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哈肇路中队长刘忠义作为执法者,更应该遵守社会文明,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应该有贪占别人财产爱占小便宜的念头,结果他没有做到,进入别人家的车库拿走了别人的东西,虽说价值不大,但是其行为可耻,执法部门不应该在“户”这一定义上做文章而否定其行为。尤其是刘忠义有过作案前科,将其亲友盗窃的三辆车私下里卖给当地镇政府,收藏在交警队的车库,如今又出现如此恶劣的事件,执法部门又对其网开一面,不追究其违法犯罪的责任,让普通百姓想来,是不是因为其身份特殊而姑息放纵他呢?
      交警队长进入车库拿走别人的东西,算不算盗窃,希望当地执法部门能够实事求是的对待,对于案件所存在的争议问题,是不是能够听一听广大网民的呼声呢?这本是一个小小的案件,不能让小案件因为存在严重的争议问题而让执法部门的形象打了折扣。因此在这一事件中,还需要当地执法部门好好地进行调研,最后对事件做出正确的裁断,才能够让百姓信服。

作者;苗凤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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