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两条消息引发关注。一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通报5起恶意举报典型案例,不仅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恶意举报者、点名道姓予以曝光;另一则是,云南省纪委、省监委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召开“不实举报澄清了结反馈会”,首次为厅级领导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及时的澄清、负责的行动,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担当,也激励着广大干部敢担当、有作为。举报如同一把利剑,对于惩防腐败、维护法纪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举报不等于诬告,反映问题不等于恶意构陷。现实中,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等行为并不鲜见,不仅占用了信访举报资源,增加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甄别、调查成本,更污染了政治生态、败坏了官场风气,让好干部蒙冤受屈、名誉受损,极大损害了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正因如此,恶意举报的危害绝不容小觑,亟待通过更及时的干预、更有力的举措,还受诬干部以清白,让诬告者受到严肃惩处。( 1月17日《人民日报 》) 党员干部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掌握着一定的公权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公众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的同时,要接受党内监督、党外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来自各种渠道的监督使党员干部置身于监督中,有助于党员干部“吾日三省吾身”,净化思想、荡涤心灵,高度自觉、见微知著。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关于公民的举报,对于举报属实的,应当严肃彻查,鼓励并倡导广大群众披露事实,监督党员干部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但对于不实举报,必须严厉打击、坚决制止,要勇于向不实举报说“不”,对于借举报之名对党员干部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形成良性循环机制。澄清不实举报,不仅是对公平和正义的维护,也是对党员干部关心关爱的实际行动表现。 澄清不实举报,要固化成常态化制度。不实举报会给党员干部带来巨大影响和严重困扰,无中生有或者歪曲事实、诬陷陷害式的举报,会给踏实干事的党员干部造成心理负担和打击,挫伤工作积极性,甚至给党员干部个人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建立健全澄清不实举报的机制,为干实事的党员干部正名,维护党员干部的廉洁形象,树立为担当者担当、为实干者撑腰的鲜明导向,鼓舞广大干部奋勇争先、担当作为,才能营造重实干、重实绩的良好氛围,才能形成良性政治生态。 (作者:陈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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