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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社会恐惧的未成年人 12岁男孩持刀弑母,共砍了20多刀,事后还拿母亲手机请假,这如同小说般的事件,却硬生生挤入世人的眼帘,触目惊心。一经报道,世人皆群起而攻之,恨不能生食其肉,喝其血,挫骨扬灰。 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但责令其监护人对其严加看管,必要时,可以由政府对其收容教养。12岁男孩弑母,道德上本应该挫骨扬灰,但法律上却给予宽容,最终只能无罪释放,在普通百姓看来,这样的结果未免显得荒诞。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其犯罪手段之残忍、恶劣,不断挑动着公众的神经,2017年12月4日,陕西渭南一学校男生宿舍内,一名12岁男生用刀刺伤同班同学,受伤学生经抢救无效身亡;2016年11月2日,16岁学生制造灭门惨案;2015年10月,3名12岁少年棍棒袭击女教师,藏尸床底;更有甚者,13岁掐死男童、14岁刀捅女童,19岁性侵杀害11岁女童。这样的惨案,却仅仅因为当事人年龄偏小,就逃脱或减轻法律责任,是不是有欠考虑。作为中国公民,我尊重我国法律,但法律是不是也应该考虑下民愤。 没错,孩子如今的行为父母、社会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但作恶者本身是不是也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我相信《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之初,其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人性之恶的爆发。北京出现7名中学生强迫一位同学吃屎的恶性案件。这种可以载入人类史册的恶行,几个作恶者却最终被释放,原因便是“未成年”。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康丽颖:“我在做少年犯访谈的时候,好多少年犯自己知道,14岁之前要大干一场,16岁之前你也可以干,但是到16岁之后就要收敛点。他们并不是因为不知法而去犯法,这个是挺恐惧的。如果不知法,咱们可以加强法制方面的教育,如果他知道了要大干一场,说明我们法律有欠缺”。何其悲哀。 至于说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我相信很多和我一样内心难以平静的人给出了答案。只是我不知道,为什么法律要一再的容忍。我只是,作为一个子女,为这次事件中被杀的母亲感到不值,为那些饱受校园欺凌最后却只换来一声道歉的孩子不值。中国古话:“养儿防老”。然而,这位母亲却养来了杀身之祸,何其可悲、何其可笑、何其哀哉。(落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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