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 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代表了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的利益,充分体现了宪法的人民性,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也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必然归宿。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广大社会成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补、弱有所助,安居乐业是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从制度上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说是落实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推进改革开放,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安全网”,“稳定器”,是调整经济结构,加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同时,又是在鼓励竞争,追求效率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措施。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深化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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