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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生态治理共同体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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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0 14:2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乡村生态治理长效化离不开乡村生态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换言之,乡村生态治理要破除政府主导、农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的发展局面,构建政府、农民、社会组织三方平等参与的乡村生态治理共同体,促进乡村生态治理在协调一致、目标清晰、利益共享的生态共同体内实现持续良性发展。
针对目前乡村生态治理的问题表征,从农民角度切入,研究乡村生态治理模式,有助于校正乡村生态治理的发展方向,推动形成“政府指导—农民自治—社会协助”生态共同体建设模式,从根本上补足原有乡村生态治理模式的弊端。在新时代背景下,将农民主体性纳入乡村生态治理共同体建设中,增强乡村生态治理韧性,对实现乡村生态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人的主体性作用贯穿于整个社会历史的实践活动,是人全面自由发展与解放过程的基础性逻辑价值。在乡村生态治理共同体建设中,农民主体性意味着农民自身在建设活动过程中能担当主角,并建立自我主体性,主动发挥自身的智慧和创造力。
研究建设乡村生态治理共同体的内在需要与农民主体性作用对于乡村生态治理的实践要求可知,农民主体性在建设乡村生态治理共同体中具体体现为生态治理方向的价值主体、生态治理过程的实践主体以及生态治理成果的享有主体。
乡村生态治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将乡村生态资源转化为“生态宜居”建设的内生动力,让农民真正享受到乡村生态治理共同体的发展效益。
在实践过程中,乡村生态资源的利用程度远大于保护程度,并且经济利益导向下的生态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污染呈正相关演进趋势,致使乡村治理问题日益严重,受损生态资源、环境污染与生态恢复、保护以及治理的发展进度相脱节,获取生态效益的主体方不仅未能开展生态保护治理工作,而且破坏了农村生态环境。
同时,将生态资源发展负面效应和治理成本作用于当地农民,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剥夺、生态资源被二次破环。治理成本和治理效益的不对等挫伤了农民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只有建立合理、公平的生态效益分配机制和补偿机制,才能让农民真切享受到生态发展的成果,最终充分释放农民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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