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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推荐] 控告兖州国土资源局 为保护谢秀良、、掩盖犯罪事实真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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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8 05: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告兖州国土资源局
为保护谢秀良、收集假证据、掩盖犯罪事实真像、执法犯法。
控告人:马光玉 家庭住址  颜店镇马海村民 身份证号码370822195412132033  联系电话13805472627.
控告事由:马光玉举报山东秀良砼业有限公司法人谢秀良。
一、山东秀良砼业破坏农田.100多亩。
二、破坏农田非法手段建搅拌站占地60多亩。
三、破坏农田盗采砂石矿,49.5亩多
四、储存、窝藏、转移、收购、转混非法砂矿30万立方
兖州国土资源局没有依法查处而充当保护伞
告的是谢秀良盗采砂石破坏农田一事,可国土资源局找来的颜廷齐顶罪,四项罪名全是颜廷齐的,山东秀良砼业有限公司法人、出资人是谢秀良的、砂石坑是谢秀良的,几十万方砂石存在谢秀良仓库里面,就连砂石坑的围墙是兖州政府俩名退休的老干部指挥施工的。总的投资超5000多万元,颜廷齐只是谢秀良驾驶员,一个小混混,何来的这么多资金,有什么合法证据证明这四项罪名都是颜廷齐所为。企业注册、资质认证、银行帐户,那一个是颜廷齐的。
马光玉在向国土资源局控告申诉谢秀良破坏农田可耕地非法采
砂矿,窝藏,收购,转混三十万方砂石一案中,国土资源局执法队米队长给出示了上千张谢秀良购入砂石的收购凭证,凭证资金数据有几千万元,证明砂石不是谢秀良盗采的,是合法购入的。马光玉要求出具购入发票,支款、付款证明,现金支付及银行转帐证据,答复是没有,超出国土地资源局权限范围,这不是要求国土地资源局去查,而是谢秀良说储存的砂石合法购入的,必须提供合法的证据。这些是企业必须有的凭证,没有这些凭证财务怎么做账,企业怎么运营,没有这些凭证,这就私分证明国土资源局所提供的证据完全是造假得来的;这真是欲盖弥彰、执法犯法
五、现在又给予答复是颜廷齐有和村民签定的合同,每亩52000元共计49.5。在2018年9月5号执法队米队长、朱书记给答复是地是谢秀良的,他同意让颜廷齐采砂石,只是钱款交给谢秀良(有录音为证)2018年10月初国土资源局信访答复谢秀良租赁土地200亩,颜廷齐开始的笔录也土地租赁合同不记得,怎么现在又造出了颜廷齐签定的土地合同,合同是真的吗?50亩地每亩52000元合计260万元加上两次给镇政府的160万元共计420万元这么一大笔资金从何处而来,颜廷齐当时只是谢秀良的驾驶员何来这么多的资金,有银行流水帐目证据吗?村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买给他人非法采矿是犯法的,国土资源局核实查处了吗?
六、仓库存的砂石是小孟西葛村张友(现张友因在颜店交通肇事被判刑)给从砂石坑拉到谢秀良仓库里面的。
七、用颜廷齐名字两次交给镇政府的一百六十万元(一次120万元一次40万元),谢秀良承认是他的钱,他只是投资者,卖砂石的款。
八、国土资源局朱磊书记也就说“土地是谢秀良的,他同意让颜廷齐盗采砂石的,颜廷齐自己也认可”这充分说明一个问题,盗采砂石的主犯就是谢秀良,颜廷齐就是谢秀良的工具。
九、现国土资源局为了保护谢秀良只是按破坏农田罪把颜廷齐移交公安局,并没有按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谢秀良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立案查处。
十、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在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新产品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迫在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1、谢秀良的土地,2、按谢秀良所说出资金购买颜廷齐盗采的砂石,就充分证明是事前通谋的,理应按共同犯罪立案查处。
十一、按国土资源局测量采矿面积为四十多亩,盗采矿砂石就有近二十五万方,按当前价格计算五千多万元,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可兖州国土资源局不对谢秀良立案查处。
十二、山东秀良砼业破坏农田100多亩非法建厂房一案没有处理反映了数十次,没有给真正的答复。
综上所述足以认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破坏农田罪是谢秀良所为是真正的的犯罪人,与颜廷齐无关。
此致

  马光玉 201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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