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公安局、兖州信用社、黑恶势力头目于船联合插手经济纠纷诈骗民营企业家、家属。 关于王志娥、向兖州公安局报于船诈骗一案,因王志娥是案外人不是欠款人公安局不能以欠款人审查,特向公安局作出进一步申诉。 申诉人:王志娥、性别:女、身份证号码:3708195404192060联系电话13805472627、家庭住址:兖州区颜店镇马海村。 请求事项: 一、于船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二、依法查封返还被诈骗的钱物 三、追求济宁公安局枉法追诉、职务犯罪。 四、于船、信用社、公安局理应属于诈骗团伙。 五、追查蔡欣贪污受贿罪。 事实证据: 一、于船与兖州信用社签定非法合同,又与济宁公安局联合办案,参与办案,采取公安局对马光玉先行羁押,然后又有于船拿着伪造吴鹏飞签字对赵理东、李品、马丹青等自然人进行多次恐吓敲诈,又闯入王志娥家里对王志娥及其93岁老母亲进行敲诈勒索,吓的老母亲当场休克昏倒。 二、为了实施犯罪,于船以诈骗为出发点伪造公章、国家机关公文、恐吓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恐吓诈骗与案件无关的自然人并且不是欠款人的王志娥,完全具备诈骗的构成要件。 三、申诉人王志娥个人与颜店信用社没有法律能认定的债务关系,即是有经济纠纷那是威龙机床公司法人债务,公司债务任何人不能逼迫敲诈自然人王志娥个人的资产偿还。 四、公安局原支队长蔡欣对于船讲立马光玉的案子可以,我认识马光玉他是大老板有钱,可马光玉找到他、他又说没有大事,你拿几万元钱我给你疏通一下你不用紧张、进行百般诱导,马光玉当即给他三万元钱,时至20多日后还是把马光玉诱骗至济宁市公安局进行拘押。 五、马光玉以法人的身份用罗文义以合法手续进行贷款借给公司用,并且威龙机床有限公司以短期借款入账,同时向罗文义出具了借款收据,罗文义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并且罗文义本人同意同意借款给公司使用,一切手续合法,没有法律依据让王志娥承担债务责任。 六、关于许景民与威龙机床有限公司的债务2008年经法院判决,用威龙公司的购买的颜店信用社的股票及股息进行了偿还。许景民用的贷款50万元是向马昭所出具了借据,没有法律依据证明马光玉个人用贷款偿还许景民的债务。 七、于船诈骗王志娥的103万元现金,是王志娥本人借的社会上高利贷及子女亲情朋友的钱,是用律师王建的户头有于船安排转入颜店信用社帐户,可信用社出具的是偿还马昭所、罗文义的贷款收据,这就足以证明王志娥 没有与颜店信用社有任何债务关系。 八、并且马昭所罗文义是用真实房产抵押贷款,并且有担保人,就是说你欠我贷款、我欠你房产,他们是一对一对等的,如果房产不足以还款也应有担保人偿还借款,房产是信用社严格审核过的,是认同的,没有什么法律规定说不能够处置,是合法的有效的。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能证明王志娥欠颜店信用社贷款,这足以证明是于船公安局诈骗团伙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实施诈骗的手段。 九、马光玉及有关当事人的供述,是济宁经侦支队用恐吓与诱骗所致,是无效证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第六条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十、济宁公安局经侦支队,插手经济纠纷,越权管辖,超期羁押、枉法追诉,以是事实,理应属于职务犯罪。他们这样做,其实就是利益的驱使,金钱的等价交换。 综上所述充分说明了于船的犯罪事实,敬请贵局依法对于船侦察核实他所犯的罪恶还我们一个公证。 至此 王志娥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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