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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即将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10月12日澎湃新闻) 1990年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1970年以来提前了2-3岁,以前未成年人作案的高峰年龄以16-18岁居多,而近几年14-16岁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一些青少年从10岁左右就开始 拔葵啖枣,到12岁-14岁甚至胆大妄为不计后果的做“大案”了。 世界在变迁,时代在发展,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也比之前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青少年正处于人生成长的“初生期”、““拔节孕穗期”,思想处于形成过程,头脑一热,可能就做出后悔莫及的事情,从而出现未成年人犯罪。 青少年头脑中还没有形成稳定的价值观,他们既是社会的破坏者,也是社会的受害者,而作为家庭,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三观,父母是孩子最好的启蒙老师,也是影响孩子最大的人,一言一行都是给孩子做示范,给予孩子充足的关心和爱,只要有爱不管走到哪里他都会当成温暖的家;作为学校,要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明白什么事情是违法的、是后果严重的,从而学会如何去避免;作为老师,学生的心灵是脆弱的,可能同学老师的某一句话、一个动作甚至一个眼神就不经意的伤害了学生,老师也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真正把学生当做自己的孩子,对每一个学生要“察言观色”,一旦发现哪些不好的苗头,及时联系家长,共同交流、解决。 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既维护了刑法稳定,又让民众满意,着实是一举多得之策。 作者姓名:纪晨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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