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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公布,提出到2022年,努力实现涉农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层执法质量明显提高,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6月15日,人民日报)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加强社会治理,促进改革稳定发展、化解矛盾风险挑战、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必须发挥法治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党的领导、明确政府责任的有效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必须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社会治理职能。在我国的社会治理体制中,党委领导是关键,各级政府是主导。强化党委领导,明确政府责,都要依法进行。治国先治党。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坚持党纪严于国法,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以党风的好转带动和促进整个社会风气好转;要提高统筹协调能力,抓好社会治理重大工作的总体布局。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要全面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社会治理领域权力清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
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重要抓手。社会治理的主体,除了党委和政府外,还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等。社会矛盾越来越复杂,解决这些矛盾越需要多元治理主体参与合作。目前社会治理的困境之一,就是政府干了掌舵、划桨、服务等一揽子工作,其他治理主体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政府还存在职能越位、错位、缺位并存的现象,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合作的机制运行还不够顺畅。解决这些问题,助推社会多元治理,必须发挥法律的调节作用,约束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等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奏响社会治理的大合唱。
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的必由之路。法治是国家治乱兴衰的关键,也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具有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的优势,有利于疏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有利于公平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公平配置社会资源。发挥法治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是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途径。社会治理的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好社会各方的利益诉求,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处理不同群体、个体的利益纷争,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共识,各个方面都能接受。要依法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保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法者,治之端也。只有把法治贯穿在社会治理各个方面,才能促进政府和社会各归其位,各担其责,实现社会善治。(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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