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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费修路应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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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2 09: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村民自费修路应否处罚
2020年4月16日,四川省攀枝花市村民何元能自费扩宽上山小路被人举报遭罚款一事引起媒体热议。当地法院驳回了何元能的诉讼请求,支持攀枝花森林公安作出的对何元能的行政处罚,但众多网友评论却对何元能表示深深的同情,让人不禁深思在法理与情理之间,我们是否找到中间的平衡点?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事件的起因经过:1999年,何元能以每亩2元的价格承包了旺牛村山山腰5亩的五荒土地,一次性支付了30年的费用共计300元。2000年,当地大力发展芒果种植,他也将山地改种了芒果,持续投入了10多万,种了1300多棵芒果树,2002他在这里建了土胚房,一家三口搬到山上居住,房子离山下公路有一公里左右,出行只能走小路,宽的地方三四米,窄的地方一两米。未扩建前他家出售芒果主要靠人背马驮,一旦下雨了就无法通行。为了把芒果卖出去,何元能决定把道路扩宽。他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自筹资金7万元雇佣挖掘机将进山道路扩建。2018年9月12号,攀枝花森林公安接到匿名举报信,称何元能占用林地修路。经过立案调查,当地查明,何元能为了运输林产品和肥料,私自对山路扩宽,扩建后的道路长847米,占用林地面积2117.5平方,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当地公安机关责令何元能6个月内对所毁林地恢复原状,并处罚款4.4万元。
到这里,事情的经过大家也基本了解。修建山路需要取得当地林业部门的许可,所以攀枝花市森林公安作出的处罚没有错,法院也是按照正常程序驳回何元能的上诉请求也没有错,何元能从脱贫致富,方便往来的角度扩建道路,也符合老百姓的一般情理,但这件事情到底哪里出现了问题,引起网友热议呢?我认为有三个方面:
一是政府部门事前法律宣传不到位。“谁执法谁普法”是各执法部门对群众应尽的义务,让群众懂法、知法、守法一直是普法宣传的最高目标,所以国家才制定了宪法日、禁毒日、安全教育日、110宣传日等法定宣传日。何元能自己的法律意识,我们无从得知,但从他自己的辩诉来看,他对扩建上路是否需要到林业部门报备是不清楚的,朴素的认为自己仅仅是对原有道路进行扩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这也恰恰反映出政府职能部门日常普法宣传中存在盲点,造成群众对法律认识不足,从而违法而不自知。
二是何元能扩建道路时政府监管不及时。何元能从开始扩建山路到完工,前后用时10余天,如果乡镇部门、森林公安从何元能开始扩建山路就发现问题,提前阻止施工或是帮助其履行相关法律手续,那么就不存在后面舆论炒作,造成政府工作被动。
三是处罚目的解释不清。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依照办理这类案件通常处置原则,要求何元能恢复如初占用林地原貌,若无法恢复想继续使用的,可以缴纳罚款后到林业部门办理林地占用手续。部分网友看到这里就评论到:路已经修好,怎么才能恢复原状?其实是政府部门在干“处罚不是目的,罚款才是道理”的事情,一下将执法部门推到社会对立面。然而事实上,从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最无辜的反而是攀枝花市森林公安。
事情已经发生我们怎么处理才能皆大欢喜呢?也许我们可以从《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找到灵感: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何元能的违法主观意识是因为不知法、不懂法在寻求脱贫致富的目的上为造成违法行为,客观上只对原有道路进行扩宽,没有私挖乱建,没有造成生态林等自然资源不可逆转的损害,而扩建好的道路,也对当地其他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了便利,综合而言对何元能的违法行为应能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避免执法部门被贴上冰冷执法标签,影响政府执法公信力。
作者:向丽
单位:什邡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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