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12.23 四川日报)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文件,它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推动了我省法制化进程,有效的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纠纷及行政诉讼。进一步推动了我省实现“依法治省”的目标。 法治国家治国方针是依法治国。“《意见》要求,审核机构应严格审核制定主体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等。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行政规章的合法性只取决于是否符合宪法、法律,不以意见、会签、参加审议代替,明确了法律的主导地位,真正实现以法治理。一切不合法的行政规章都是不合理的,再多的人同意也不能产生法律的作用。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了法律不可替代的地位,是为依法治理埋下牢固基石。 审核机制能筛查出与法律冲突的规章,从而替换删减不合法的部分,规避行政风险,减少行政纠纷及行政诉讼,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纠纷发生时,司法机关不仅要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依据,同时对该依据的合法性应该进行审查。如今把合法性审查放在纠纷发生前,能够有效地规避不良结果的发生,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 《意见》还规定了审核主体,明确了审核机制责任主体,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该项制度基本完善。依法治国真真切切的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法制保障。只有坚持和巩固法律的独特地位才能实现依法治国,才会有更富强的中国。(作者 袁贤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