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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不是法外之地,法律还须补牢“藩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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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9 20:3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这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将着力解决校园安全、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10月27日,央视新闻)
近日接连发生“大连10岁女孩被杀案”和仁寿“初中生砖头砸昏老师”事件,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惩治问题成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会场上委员们热议的焦点。
面对青少年日益早熟,犯罪呈低龄化趋势,很多人建议对未成年人入刑“降龄”,笔者认为,“降龄”并非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好办法,在实际操作上也存在困难。不能新增一例更低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就修改一次入刑年龄,违背法律权威性去无限制降低未成年人入刑年龄是不现实的。比起“降龄”,在维持现行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入刑法定条件,特殊个案特别处理更为妥当。建议对于少数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定罪量刑(除死刑外)不受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限制,同时,适当延长对一般未成年人犯罪的收容教养期限,这样既能起到对犯罪青少年的威慑和教育效果,同时也是给被害人家属一个相对合理的交待。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而是对合法权益的保护。
除此之外,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父母难辞其咎。就目前我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来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独立犯罪仅需承担赔偿责任,其监护不力行为仅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惩戒和预防效果微乎其微。孩子的成长更多来自于家人的言传身教,父母有义务正确引导孩子并制止孩子的不良行为,“大连10岁女孩被杀案”中13岁凶手蔡某某正是因为父母长期的放纵和疏于管教,才导致犯下如此滔天大错。印度电影《一个母亲的复仇》里有这样一段台词:“我花十几年教我的女儿怎样保护自己,你却不愿意花一秒钟去教你儿子不要伤害别人。”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明确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方面相关法律规定亟待完善。
当“花园”滋生了“恶魔”,唯有补牢“藩篱”加以束缚。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让被害人家属在绝望中哭泣,更不让害人之人继续钻着空子肆意妄为。

作者:秋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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