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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政务处分法治化,打造高素质的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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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5 11: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推进政务处分法治化,打造高素质的公职人员
奖惩并行才能最大激发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事事有法可依,越来越规范”“高素质的公职人员,必须有法规来约束”……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引发关注与热议。(10月11日,人民日报)
政务处分法之所以备受瞩目,与时代背景不无相关。去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首次将“政务处分”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并代替“政纪处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制定政务处分法,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推进政务处分法治化、规范化。
政务处分法首先明确了公职人员范围: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明确指出了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党管干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明确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草案把法定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确立的处分种类,设定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政务处分和相应的处分期间,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分别规定了处分后果。
在对处分的合并适用规则、共同违法的处分适用规则等作出规定的同时,草案分别规定了从重、从轻和减轻处分以及免予处分的适用规则。例如,“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调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便属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最重要的是“开除处分”细则为公职人员敲响了警钟。比如,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非法出国(境)或者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未经批准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总之,这是一部正当其时的法律。“政务处分”作为一个概念,最早出现在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工作中,如今从名词概念上升为立法规范,正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成果。2018年监察法正式实施后,“政务处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法律的形式被明确了下来。可以预期,政务处分法的有力推进,必将打造出高素质的公职人员。
(作者:何廷智)
单位:四川省江油市教育发展中心
地址:四川省江油市解放北路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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