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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见大的“治国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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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4 15: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确保统计工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坚决抵制遏制弄虚作假等行为,以维护统计工作的生命力和公信力。
    我们都知道,统计是国家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决策以及经济社会管理活动的科学性,因此统计数据丝毫不容造假。
    而《统计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经济模式下制定的,有许多方面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中单一性、缺项性以及行业的乱象性都显示出对现行《统计法》进行修订的非常必要性。
    因此,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就非常必要、也刻不容缓,这一点在征求意见稿中有所体现。例如,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一条:“统计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对统计弄虚作假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拒绝、抵制统计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这意味着,统计工作一旦出现问题,党政机关、人员和领导必须同时承担责任,“党政同责”成为最大亮点,这样也一改过去仅追究行政部门责任的惯例,凸显了“有权必担责、权责要对等”的立法理念。
    过去,造假者敢于明目张胆地给统计数据“注水”,以漂亮的数据装点政绩,虽然直接缘于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人员的政绩观扭曲,同时也缘于对领导人员追责不力。我国《统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法律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的惩处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除了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外,鲜有对躲在幕后充当操盘手的领导人员予以同步追责。即使相关部门对领导人员启动了问责程序,也大多只是在行政问责的层面,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少之又少。
   我们相信,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作为此次统计修法的一个重点,就是要通过依法治理,坚决预防和遏制各种统计造假行为,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良好的数据基础,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修订后的《统计法》必就现行的《统计法》有较大的进步和突破,也一定会更完善和可行!
邬阳文                                                                               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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