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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面前“通风报信”必酿“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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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7 14:0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二天 于 2018-9-17 14:05 编辑

纪律面前“通风报信”必酿“苦果”
   “我小时候就认识付某,现在我当水口镇人大主席了,原以为帮他一点忙,既能显示我的身份地位,又能让他对我心怀感激,没想到落得如此下场。”(9月15日 中国纪检监察报)
    3月10日上午,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水口镇党委委员、镇人大主席蒲斌鹏借用某陌生人手机,向犯罪嫌疑人凤驰村村委会主任付某打电话,将县委第三巡察组对凤驰村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巡察情况告知付某,并提醒其“找个地方躲几天”,导致公安机关当日抓捕扑空。
    其实,“通风报信”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不论是上级督查工作还是纪委暗访,总有一些干部“消息灵通”,明着暗着地提前向相关人员透露风声,而此次蒲斌鹏的“通风报信”行为,性质更为恶劣,其本身已触犯法律。他说,“原以为帮他一点忙,既能显示我的身份地位,又能让他对我心怀感激”。于他人危难之际做个“顺水人情”换来他人“感恩涕零”,显然是比“划算”的买卖,在他看来。想必此前,在蒲斌鹏眼里,给“老相识”通个风报个信,送去一份“友情提示”,不过是“顺水人情”的小事,更何况借用陌生人手机打电话,更是“神不知鬼不觉”,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殊不知,给犯罪嫌疑人报信已触犯党纪国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诚然,中国人重人情,“顺水人情”是常有之事,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大是大非、党纪国法面前,倘若利用职务便利“通风报信”,搞“顺水人情’,则必定为党纪国法所不容。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切不可“跑冒漏气“,更不能像蒲斌鹏般给相关人员“通风报信”以帮助其逃避处罚。望广大党员干部引以为戒,谨小慎微,牢记“通风报信”非小事,触犯法律没商量,遭致处罚是必然。(作者:郭江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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