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出台干部容错纠错办法,鼓励干部创新,宽容干部失误,在《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中不仅明确了16条措施,就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做出了制度安排,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且还从制度方面免除了干部的后顾之忧,激发了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动力。(《中国组织人事报》8月21日) 一直以来,激励广大干部在新时代有新担当新作为都是作为干部教育的重中之重,中共中央办公厅也在2018年5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建立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解决干部队伍中的“为官不为”和懈怠心理等现象。 科学界定“错”之内涵。在《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可以容错处理的12种情形和不得容错处理的10种情形,科学界定出了容错纠错中“错”之内涵,为政策执行提供了详细的制度依据,同时也为干部干事创业提供了参考,明确了那些“险”可以冒,那些“错”可以犯,为干部干事创业免除了后顾之忧。 合理设置“错”之申请。合理设置容错认定程序,对出现失误错误的干部,在问责追责和责任调查中,不仅负责调查的工作机关可以考虑是否存在容错情形,而且干部本人也可以向调查部门提出容错申请,这样两种容错程序启动方式,不仅可以避免因调查部门对工作的不了解产生的误判,更可以进一步激发干部在干事创业中的热情。 有效突出“错”之纠正。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表明,很多成就的取得伴随着不断试错纠错的过程。要认识到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的目的不只是在帮干部解决“后顾之忧”,而更加重要的是在“纠错”之上。容错不是最终目的,而关键是在让干部少犯错、不犯错、不再犯同样的错。在《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中特别指出对给予容错酌情从轻减轻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干部要跟踪回访,对改错态度好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可向组织部门推荐提拔任用。这样的制度设置不仅让干部可以大胆创新作为,还可以让干部在犯错之后及时改正,进一步提升干部的业务素质与能力,更加为“有错”干部变“有为”提供了制度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干事业总是有风险的,不能期望每一项工作只成功不失败”。我们要正确认识容错纠错的必要性,激励干部在新时代展现新担当、新作为。(雩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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