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70年来,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发挥主导作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展开丰富实践。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取得突出成就。在新时代做好立法工作,需要继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推动立法工作迈上新台阶。(人民日报 2019年8月7日) 科学立法是前提。科学立法是指立法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所调整事态的客观规律作为价值判断,并使法律规范严格的与其限制的事项保持最大限度的和谐,法律的制定过程尽可能满足法律赖以存在的内外在条件。科学立法要符合内在条件,即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契合,立法要与外在条件保持一致,是各种内在和外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民主立法是基础。民主立法是现代民主原则在立法程序、形式上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立法的民主化对于现阶段的中国而言,蕴含着新的意义。现代立法的要求之一是贯彻立法民主原则,其根据在于,现代法乃是人民享受良好人世生活的一种制度安排。 依法立法是关键。《立法法》是我国重要的宪法性法律,也是我国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的基本程序、法律效率等级、立法监督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对保证我国立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者,天下之公器。唯有良法才可能有善治。制订良好的法律是法治的前提。立法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文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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