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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法过马路 爱自己爱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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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8 16: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在新闻上看到了多起因为横穿马路造成伤亡的安全事故,从监控中可以看到,横穿马路的行人男女老少均有,有拖着行李极速前进的,有三三两两“悠闲踱步”的,也有成双成对“交头接耳”的……,他们似乎无所畏惧,硬是从车来车往的道路上“闯”出了一条路。可事故发生时,每个人都惊慌失措,避之不及,在那一瞬间,可能会后悔自己的违法行为吧。
    为了杜绝违法横穿马路这一危险行为,相关部门可谓是绞尽脑汁、千方百计,贴标语、办讲座、抓典型、设警示牌、播教育片......有的出奇招,厦门海沧区海翔大道上贴出了“还横穿马路!被撞就死翘翘!”“你丑你横穿!”的另类交通安全警示标语。如此,仍阻挡不了违法横穿马路的行人,每年惨剧数目让人既震惊又心痛。前几天看了一部韩剧《耀眼》,里面有这样一个场景,大概70年代,女主横穿马路,被交警吹哨制止,然后站在了路边一个四周都拉了警戒线的圈里,举着类似“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牌子,旁边还有交警严厉监督,我看里面的人都羞愧地遮着脸,低着头。我在想是不是相关部门太“仁慈”了,应该采用一些让违法行人无地自容的“狠招数”、严处罚。招数狠,处罚重,虽然有抱怨,但能挽救不少人命、挽救不少家庭,衡量起来是利大于弊。
    有天收到了一则手机报,上面写着,一老人接孙子放学回家路上,老人为图方便想违法横穿马路,小孙子直接制止,说要看红绿灯,走斑马线。不禁让人感叹,现在很多人的素质都比不上小学生,也不禁称赞学校安全教育成效好,让好的行为习惯影响着家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主要分3种情况:1.行人走人行横道线,且没有闯红灯的,行人无责。
2.行人没有走人行横道线,但是已经在机动车道上,机动车未注意诱发事故的,机动车主责,行人次责。
3.机动车临近时,行人突然闯入机动车道,急刹车都无法避免事故的,行人全责、主责、同责。行人横穿马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行人快速横穿快车道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违法害人害己,一旦事故发生,违法过马路危害的更是家庭、亲人,其实我们心里知道这样做危险,这样的行为危害大众,既然明白就不要再违法了,保护自己也守护家人。不违法过马路,爱自己也是爱他人。(虎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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