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公约随性,村民权益难保障。当代村规民约的制定实施方式已然不同于传统村规民约。80%的村规民约都为村委会干部或驻村干部抓抓头皮,问问百度写出,同时随着年轻一辈思想的转变,村民对村规民约的认同感不断降低,导致村规民约的制定缺乏群众支持,内容出现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且大部分村规民约采用准公文形式进行撰写,内容涉及爱国教育、邻里关系、环境卫生、公共生活等多个方面,不仅条款繁多,与村民习惯用语以及日常认知也相距甚远。这种不接地气的村规民约不仅很难被村民接受认同,更无法代代相传,内化为村庄具有普遍性的行为准则。 二是重罚轻教,教育功能缺失。某县委宣传部下发的村规民约样本中“管好自家的牲畜家禽,不得到处放养。哪家的狗咬到人,哪家承担赔偿。”仅仅规定了哪家够咬人哪家赔偿,并未提及对狗主人进行批评教育。重点放在了事后赔偿,而不是事前预防上,教育功能出现缺失。村规民约的制定,更应着重在教育功能上来考虑。 三是滥罚现象,加重村民负担。例如:某镇某村委会正在使用的村规民约中,一共有12条规定,其中4条涉及到缴纳误工补偿费、卫生整治补偿费、卫生清运费、卫生维护费等内容,虽然不存在滥罚,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村民负担。村规民约的制定,更应遵守法律法规,而不是制定者说了算,成为一个村的霸王条款,一味的罚钱罚物,加重村民负担不说,更是引起群众不满。(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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