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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围猎者”,行贿受贿一起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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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 09: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些行贿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送红包礼金、巨额现金、支付房租、赠送车辆甚至送股份等方式腐蚀干部,进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对这些案例的严肃查处,在严惩受贿的同时,让行贿者付出沉重代价,打消了围猎人“受贿者锒铛入狱,行贿者逍遥法外”的侥幸。(网易新闻)

行贿受贿行为,一个巴掌拍不响。贪污受贿的官员,的确存在理想信念丧失,自甘堕落等问题,但错不能只归于一方。领导干部被贪欲蒙蔽,甘于“被围猎”自然应受到严惩,但那些“围猎者”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利益输送,腐化领导干部扰乱市场秩序,也罪责难逃。“围猎者”对领导干部的围猎手段可谓花样频出,有直接送现金的,送银行卡的,送古玩字画的,还有给其配偶送股份的,给其子女所开公司送合同的。“围猎者”的肆无忌惮,对行贿受贿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笔者认为行贿行为、受贿行为和索贿行为,都应该收到严惩。

一是制度建设惩治“围猎者”。在现行的法律中,只有行贿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行贿罪的规定,同时又没有法定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才应当以行贿罪定罪处罚。这就导致很多行贿人有了侥幸心理,认为可以通过“隐蔽”的方式躲过法律制裁。针对这种现象,笔者认为应该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加大对行贿人的处罚力度,同时补齐制度缺口,用健全的制度对行贿行为进行惩戒。

二是加大力度惩处“伸手者”。索贿是指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刑法》中,索贿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类型,但索贿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在相关案件的侦办查出中,应以索贿从重处罚为原则,加大力度惩处“伸手者”。同时,在党员干部中加强对“对索贿从重处罚”的宣传力度,在党员干部心中树立起“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观念,引导党员干部破除贪欲,做到不受贿更不索贿。

三是媒体群众做好“监督者”。权力监督机制建设中,群众监督、媒体监督是构建权力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各级纪委监委应拓宽举报渠道,加强对群众腐败线索的收集和查出力度。各级政府应加大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惠民资金等相关政策的公开力度,引入媒体监督。强化群众监督,发挥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意识,让政府权力晒在阳光下,减少腐败“暗箱”操作空间。

反腐无死角,行贿受贿一起查。在严惩受贿的同时,让“围猎者”也付出沉重代价,从而建立起不敢“猎”也不敢“腐”的政治生态环境。
作者: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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