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社会,还需良法善治 这无疑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说明交警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完全不考虑事故中谁是弱者谁是强者,而是根据现场视频判断到底是一方违法还是双方都存在违法行为,最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谁的责任谁拎了走,因为法律面前本来就没有强者弱者之分。(红网,6月25日) 扶弱济贫,向来是中华民族传中美德,在五千年的传承和发扬中逐渐深入人心,全社会都形成了一种“关爱”“弱势群体”的氛围。特别是近年来,在这种社会环境下,社会大众无理由地关注、关心、关护弱势群体,为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许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受到保护,有力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 然而,社会大众不断强化对“弱势群体”的“关爱”时,有些“弱势群体”却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甚至把作为“弱势群体”当作其违规违法行为的“挡箭牌”。笔者以为,这是一种对“扶弱”矫枉过正的错误思维。如若任其发展蔓延,定会对社会公平正义发展和法治社会建设造成消极影响。 近日,笔者看到一则报道:浙江交警对发生在义乌苏溪一起交通事故的裁决,算是给那些“我弱我怕谁”者一记响亮的“耳光”。庞某骑电动车载着妻子闯红灯时,被一辆正常行驶的出租车撞倒住院治疗。交警给出事故结论“电动车闯红灯、违规载人、违规驶入机动车道,负全部责任。”然而,“闯红灯的伤者”却死缠烂打:不管怎么说我们被撞伤了,出租车有保险,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说法,交警发怒了:哪一条法律规定的?经交警反复解释并出示监控录像,庞某才在事故认定书上签了字,不仅自己承担医药费,还要承担出租车维修费。良法还需善治,该名交警面对舆论压力,敢于担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处理事故,勇于打破偏袒“弱势群体”的陈旧执法思维秉公处置,值得点赞。这一案例对广大交通参与者起到了很好示范引导作用,告诉我们遇到类似事件作为执法者、肇事者、受害者该如何面对处理。 法律法规的意义在于教育警示引导群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良性发展。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法者只有秉公执法,才能有效教育警示引导群众尊法守法,促进建成法治社会。 (作者:余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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