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火柴 于 2018-8-29 09:39 编辑
近日,山东潍坊救援车被高速收费人员征收过路费的新闻刷爆网络。 救灾是考验地方应急机制和动员能力的关键时期,对救灾车辆不予免费通行的事,换个角度来看,恰恰可以看出当地应急能力的不足。一方面,救灾捐助办的放行文件被高速公路收费站直接无视,说明在救灾工作上,部门之间缺少协同性,收费机制过于僵化;另一方面,收费站“未接到通知”,也折射出信息传达的滞后,与救灾所要求的快速反应严重不匹配。 《广州日报》曾刊发评论指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过于笼统,能否考虑由交通运输部门统一制作相关免费通行证明,畅通全国高速公路,值得思量”。 的确,救灾捐助办公室出具的放行凭证,并非法律规章,不具备强制效力,但对救灾车辆免征高速费,早就有相关规定。2004年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要求,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2015年,九部委下发《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再次重申免费的规定。 在救灾车辆面前,仍死守冰冷的制度,一方面显示出高速公路收费站的不近情理,另一方面也凸显出部分垄断国企的收费惯性。一切都在为生命让道,高速公路不能为了自己的区区私利,为爱心救灾车辆“添堵”。 不过话又说回来,连霍高速豫陕收费处坚持收过路费的冷漠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确保救灾车辆的免费通行更具制度操作性? 过分纠结于收费站行动其实也于事无补,某种程度上收费站工作人员的行为也是一种忠于职守的表现,现实中也确实存在假以救灾之名逃票的现象。问题的暴露需要解决,这就需要在全国范围内亟需出台一个统一减免救灾车辆过路费的“通行令”,从制度建设层面规定操作行为,避免慈善遭遇冷漠“肠梗阻”的尴尬一再出现。救灾车是否该收过路费的争议已有许多年了,这个问题应该快速明确定性下来,应该同救灾成熟方案一样一起纳入国家救灾预案体系之中。(梁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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