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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推搜狐] 双管齐下,肃清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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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7 09:3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双管齐下,肃清政治生态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在查处受贿的同时,对行贿行为同样坚决予以打击,已经逐渐常态化。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行贿与受贿,原本就是一根藤上结出的两个毒瓜。有受贿者必有行贿者。但是曾经,在反腐败斗争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处理受贿者较多、处理行贿者较少”的情况。“2015—2016两年间全国法院公开的一审受贿案件裁判文书8100多件,而同期公布的全国一审行贿案件仅3200多件。” 不少行贿者要么被免予刑事处罚,要么被判处缓刑。而且不少贪腐案件,都是为了查处受贿者,才调查行贿行为。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受贿者锒铛入狱,行贿者逍遥法外。这会让行贿者的侥幸心理潜滋暗长,一而再再而三地“围猎”领导干部,为自身谋取利益。对贪腐问题零容忍,要双管齐下,不仅要严厉查处受贿行为,对行贿行为也应加强惩处力度。
加强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行贿为腐败病菌的发酵膨胀提供了温床,对受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不断将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党员干部“拖下马、拉下水”,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助长腐败的滋生,必须对其坚决惩处。《刑法》389条对行贿罪有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并规定了从5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的主刑罚。但在过去的部分贪腐案件中,除情节特别严重外,只要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一般对行贿者会从轻甚至免予处罚。这会给行贿者一种行贿不是犯罪的假象,造成行贿犯罪成本降低,尝到甜头后行贿者会更加肆无忌惮,从而难以从根源上消除贿赂犯罪。依法严厉查处行贿者,在对行贿者、受贿者产生震慑效应的同时,还有利于树立“行贿一样可耻”的鲜明导向,引导更多的人不搞“背地里那一套”。
保持对受贿行为的高压态势。大部分受贿者刚开始受贿时,金额都较小,有的受贿者还给自己立规矩,如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耿国顺自立“收‘礼’就收不超过3万元的”的 “规矩”,但后来随着胆子越来越大、欲望越来越强,受贿金额也随之增多。要彻底打击贪腐行为,必须继续保持对受贿行为的高压态势。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的两个重要抓手,一个是外在因素、解决治标的问题,一个是内生动力、解决治本的问题。在当前依然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下,必须继续坚持高压惩治手段,持续以雷霆之势“打虎”、“拍蝇”、“猎狐”,从外部环境上给予“手莫伸、伸手必被抓”的强力震慑。同时要强化各级党员干部不想腐的高度自觉,要按照十九大关于“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切实加强纪律教育,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促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大力强化规矩意识,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方向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 “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是对打击受贿的弱化,而是补齐打击行贿的短板。”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只有双管齐下,行贿和受贿一同严惩,才能构筑起一道全民防“贿”的大堤,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才能为公权运行营造清、净的环境。
    作者:周笑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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