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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推搜狐] 扬清激浊,让诬告者“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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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4 09: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在资阳市雁江区忠义镇高洞村40余名村干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的共同见证下,资阳市雁江区纪委监委调查组组长吴萍芳现场宣布,有关王水宣的举报不实,王水宣多日的“委屈”终于一扫而光。(2019523日,四川日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推进和纪检制度的不断深化完善,群众监督举报腐败行为的热情高涨,也检举揭发了不少违纪违法问题。但在个别地区和单位,这种检举权却被肆意滥用。有的在干部公示、表彰奖励的重要时期密集举报,以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目的;有的党员干部在被审查期间举报他人,不管有无关联都乱举报,以求自保。这样的不实举报,是对检举权的滥用,干扰正风反腐有序推进,必须坚决反对和纠正。
面对不实举报,要为清白者“扬清”。《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指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 干部在干事担当中难免会得罪一些人,优秀的干部难免会让个别人嫉妒,由此产生的不实检举必须澄清。三人成虎,不实的检举往往会造成负面的舆论,会对被检举的干部形成巨大的心理负担,更会对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不实检举一旦查明,需通过向被诬告陷害的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反馈,向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反馈,在本部门、本单位召开大会等方式通报调查结果,必要时在网络媒体公开通报。这样才是在保护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让其放下心理包袱、吃下“定心丸”。
面对不实举报,要向诬告者“击浊”。《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强调,“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 诬告陷害行为是对信访举报途径的滥用、乱用,对于造谣诽谤诬告他人的党员干部,党内要给予严肃处理,并作为典型通报,提高党纪处罚的有效性和震慑力。同时,诽谤诬告是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要以党纪和国法为武器,有力惩治和震慑这些良好政治生态的破坏者,让诬告者付出代价,保障清白者的合法权益。   
姓名:王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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