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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推搜狐] 读《条例》品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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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3 19: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条例》中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一章的内容共3条,内容涵盖党员党籍的取得、停止、恢复,应如何确定把党员编入哪个党组织、什么情况下应转移组织关系,党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等各方面内容。
《条例》中关于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性和科学性。“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与《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一致;“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对实际工作有了具体指导,利于党员管理和正常参与组织生活;“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对于转组织关系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解答,能够确保党员转组织关系过程中党员管理工作无空档,每位党员都有人管;“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是与时俱进的表现,有利于避免纸质版党员档案易损坏等缺点。(王熙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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