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祁凯 于 2019-5-23 17:33 编辑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20日至22日到湖北省调研。他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精准科学监督执纪问责,督促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更加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要求上来,上下齐心、攻坚克难,稳中求进做好各方面工作。(5月23日,人民网) “监督执纪问责”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然一体,监督是执纪和问责的前提,执纪和问责是监督的延伸。党章对纪律检查机关的地位、设置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五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也就是说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责过程中,具有监督和检查的权限,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对这些监督和检查行为进行再监督和再检查,而不是冲在一线,替代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巡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执纪,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监督责任的提出,不仅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概括,是反腐倡廉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也是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对纪委地位和作用做出的清晰定位,提出的明确要求,是纪委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 强化队伍内部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定性量纪权、执纪监督权的行使,进一步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构建科学客观、务实可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和工作机制,特别是加强对各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监督,紧紧围绕落实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的各项部署要求,发挥好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职能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全面落实从严治党,强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作者 祁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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