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甄忠明 于 2019-5-22 09:19 编辑
向诬告者亮剑,为担当者撑腰 此前,一名领导干部在大刀阔斧的改革中,动了一些既得利益者的奶酪。不久,这名干部在组织考察拟提拔时,“举报信”冒了出来。按照“逢信必查”的原则,相关部门进行了核查,最终发现举报不实。然而,单位里有不少风言风语。(5月21日,人民网)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持续推进,固有利益分配体系逐一被打破,以致于触碰到某些人利益的“奶酪”;当前脱贫攻坚进入收官决胜阶段,为促进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户能如期脱贫致富,相关部门定会进一步加强帮扶力度,贫困户获得更多的既得利益,部分人或因没有享受扶贫政策心理不平衡,臆断扶贫政策不公平,对帮扶单位、帮扶干部产生不满情绪。此时就会有一些人为了一己私利或者为发泄心中怨气,匿名诬告他人,如果相关部门不能及时合理处置,必会挫伤党员干部的干事创业激情,同时浪费纪检监察资源,破坏当地政治生态。笔者认为,严刹诬告之风势在必行。 查处恶意举报让诬告者付出代价。建强纪检监察队伍,及时对诬告陷害者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利用诬告陷害获得的不当得利,予以取消、撤销、收缴。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应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曝光诬告者相关信息,将诬告者的陷害行为对其工作单位企业进行通报,并与发改委、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公务员管理等部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已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信访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信访信息,分别纳入社会失信人员名单和相关信访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办案记录。视诬告行为人违规违法轻重,限制其部分社会权利,如银行不提供贷款服务、市场监管部门不批准成立公司等。纪检监察部门及信访部门,再接到在案人没有新的事实依据举报信访时,可告知其不予受理,对持续纠访、缠访、诬告的予以从重处理,将有限的纪检监察资源从查核“无头线索”中解放出。党员干部经查实存在诬告陷害行为的,要及时记录在案,作为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澄清正名为担当者担当。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机制,完善明确澄清正名程序,对在信访举报调查核实工作中,党员干部因受到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程序进行澄清正名:向被诬告陷害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反馈,必要时向其所在单位上级党组织及服务对象反馈,澄清有关情况,消除不良影响;涉及被诬告陷害干部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时向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反馈,澄清有关情况,提出纠正建议。同时积极关心被诬告党员干部心理健康状况,通过谈心谈话把脉党员干部心理状况,对出现了心理疾病党员干部进行心理疏导,发挥组织关怀作用,保障党员干部身心健康。 只有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诬告者,以“百分百”的态度为受害者担当澄清,才能让诬告者没有市场,才能为实干担当的好干部保驾护航。 (作者:余海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