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在线四川绵阳7月6日讯(刘春玉 彭治锦 ) 本网从四川绵阳安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罪案。法院根据我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区环保局移送,由安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左某某、沈某某、张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开庭宣判,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左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撤销假释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左某某、沈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无证非法加工处置危险废物,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左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绵阳市安州区某养殖场内采用高温蒸馏含油白土(俗称)的方法炼制未达标柴油5吨,获利10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明知左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分别向其出售含油白土50余吨、130余吨,被查获时厂区内还堆放了157余吨含油白土,炼油产生的废渣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倾倒于厂区后的荒坡上,严重污染了环境。经检测,原料和废渣均含有矿物油,经环保部门认定和专家论证,含油白土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O8类,废物代码为900-213-08;废渣具有污染性,属于污染物。法院结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表现,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指导下,安州区公检法、区环保及相关职能部门,协调统一、无缝衔接、联动执法、精准打击,高效、快速对2017年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案件依法办理。办理工作中,创新工作机制,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依托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专家全程参与案件办理,公检法召开疑难、新型案件专家论证会,邀请绵阳市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检验委员会专家对案件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分析,并由绵阳师范学院的专家教授出具专业分析论证报告,切实解决了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为本案的成功公诉与审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此案成功审判,对于震慑各种污染环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各界人士环保法制观念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推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社会文化经济发展,牢固树立打好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攻坚战的信心、决心与恒心,坚决对环境污染行为“铁腕重拳”“零容忍”,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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