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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是先人们留给我们的丰厚遗产,也是我国发展的巨大优势。在我国5000多年文明发展史上,各民族共同开拓了中国的辽阔疆域、共同书写了悠久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成立后,用什么样的制度来很好地处理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凝聚起各民族智慧和力量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摆在党和人民面前的一大政治课题。 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各民族具体利益结合起来,切实做到统一与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既有利于保障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又有利于保障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的权利,归根到底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在民族自治地方,不仅要让聚居的民族享受到自治权利,也要让杂居的民族享受到自治权利,民族自治地方戴了某个民族的“帽子”,是要这个民族担负起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更大责任,而不是成为某个民族独享的地方。要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各级自治机关要履行好作为地方一级国家政权机关的法定职责,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决策部署。团结统一是国家的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国家的团结统一,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可以说,采取并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从现实条件看,受历史、自然地理等因素影响,我国各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各不相同,每个民族又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因此,在确保国家法令和政令实施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又依法保障了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给予自治地方特殊支持,解决好自治地方的特殊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把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各民族的具体利益结合起来,既有利于保障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又有利于保障各民族在“小家”中共同当家做主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开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局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目标不断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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