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产业结构的整,就业形势的灵活多样,导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急刷增多。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成为扩大就业的有效途径,也成为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的重要增长点。但与此同时,虽然我国几年来相继制定和颁布了许多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并没有把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郑障地位提升到法律层面上,导致一些工作在社会底层的灵活就业人员因自身文化水平较低或经济困难等原因拒绝参保,这也是一项急需关注的国民问可题。至此灵活就业人员也对社会保障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灵活性的就业形态。据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给出的定义指出:灵活就业就是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然而关于《我国灵活就业问题究报告》中指出,“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工作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一个或者几个方面例如工作时间可以是非全日制的或者按小时算的;工资报可以按小时或日支付,也可以按次或件支付;工作的地点可以是单位、家里或其它地方;工作的内容也可以协商等等。 灵活性的服务内容。大多数灵活就业岗位的就业要求较低,比如对教育程度的要求就不高。根据灵活就业对于性别、年龄、文化、体力等方面基本没有什么要求。这使得灵活就业人员的来源十分广泛,包括衣村进城务工人员、城镇再就业人员和刚毕业的大中专学生。由于岗位的进出比较容易,这就使得就业人员的流动性变得很大。比如一些高素质的灵活就业者考虑到自身收益问题,就会经常变换岗位,甚至是地域上的变换;一些较低素质的灵活就业者由于岗位的特殊性,很有可能因为岗位的季节性和短期性,而羟常变换岗位。 灵活性的劳动协议。这使得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十分松散。另外一些低素质的灵活就业人员,法律意识薄弱,对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就受到限制。因此,当有劳纷发生时,他们]的权益很难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通常是按时间或者工作量来支付,这就使得劳报灵活性和波动性大。一些高素质的灵活就业人员收入高;而一些低素质的灵活就业人员年收入有的才几千元钱,甚至有的只能维持基本生存。 社会保障机制是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妆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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