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要求能够支持劳动者在临时性、非全日制性的就业环境下灵活就业。同时也明确的提出了,在社会新形势下必须能够适应新的就业形势,要求劳动者能够在这一环境下实现灵活就业的思想和行动。“新就业形态”是新一轮技术革命的就业模式和工作模式,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新冠肺炎疫情结束之后,在当前的大环境下,人们开始崇尚网络购物和远程办公,这种新型的办公模式在数字化的大环境下,远程就业和共享员工已经是当前环境下新的就业模式,劳动者就业选择开始更加灵活,新的就业模式和形态已经展现在人们的面前。新的就业模式也是一种新的事物,不仅展现出其生机勃勃的一面,而且也成为当前人们就业的主要形式。从传统的固定岗位到灵活职务,从传统的正式定点劳动到随时随地劳动,从单一岗位到身兼数职成为新就业形态的集中表现。许多企业也出现了共享员工的现象,共享员工不仅能够缓解企业人员短缺的现象,而且也有利于劳动力的效益最大化。“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保障了灵活就业劳动者的权益。作为新业态就业者在平台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工伤赔偿等方面还有待规范。 目前我们亟待解决的就是就业问题,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所以新就业形态和加强灵活就业是解决当前社会经济问题和法治问题的主要问题,我们在重视新就业形态和加强灵活就业的基础上,必须加快系统化的劳动规则建设,并且在统筹加强资金和技术的政策体系配套的前提下,破除新就业生态障碍,能够解决当前的就业问题,也是当前我国新时代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所以应当实现以问题为导向,加强系统化的劳动规则建设,在加强统筹资金技术和相关技能培训的基础上能够实现新就业形态的进一步完善。新就业形态是我们目前发展遇到的新的环境和新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和社会当前的形势去面对这一问题去解决这一问题,所以“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全面推出能够更有效的解决目前我国新业态就业者面临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