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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河县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李和敏,县水务局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胡世政,在执行处分决定时,未及时报送处分决定书并擅自更改处分执行时间,致使相关被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仍正常晋升薪资等级并多领取工资。二人最终因“软”问责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8月2日 中国纪检监察报) 犯了错误,就要被问责,犯了大错就要问大责,犯了小错就要问小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对象,列出了各类问责情形。但某些地方的执纪部门却罔顾问责条例之规定,有选择性地进行问责。有的“高举轻放”,有的“避重就轻”,大事化小,把本应严格执行处分的问责化成了“软”问责。 表面上看,“软”问责好像是在保护干部,出于怜悯之心,或是为了维护单位的名声和团结,或是碍于面子、讲感情。但实质上,是好人主义作祟和担当意识不足。奉行“好人主义”,谁也不得罪,“你好我好”、一团和气,甚至只有在上级督促下才被动进行问责,不主动、不担当、不作为。 问责不应有摇摆空间。“禁微则易,救末者难。”对于被问责的人而言,“软”问责不一定是好事。蜻蜓点水般的“软”问责反而会助长被问责人的侥幸心理,从而更加肆无忌惮,终致病入膏肓、难以挽救。问责不应有摇摆空间、弹性区间。这就要求执纪者敢于“较真”、“叫板”,破除人情干扰,防止“灯下黑”,让刚性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要不要问责,问什么责,问多大责,不看人情、关系、面子或职位,而是要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根本依据,真正让问责“硬”起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各级党委和纪检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只有用问责把压力传下去、把责任压下去,切实解决问责宽松软问题,让问责“实起来、严起来、硬起来”,才能不让“虚晃一枪”打疼了自己。(云南省红河县洛恩乡党委 白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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