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我们要综合运用好自治、法治、德治三个手段,自治是乡村治理的基础,德治是乡村治理的支撑。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之后,各级政府都在探索通过村规民约创新治理体系的方法,因为村规民约体现了各方村民的共同意志,使得各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降低了治理成本,提高了治理效率。 然而,村规民约在执行中出现了很多弊端:一是群众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村规民约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其发挥的作用有限而不去遵循。二是多数村规民约制定程序不规范,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受到争议,执行难度大。三是人治影响没有完全消除,村规民约制定的发言权掌握在少数干部或者群众中,人治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因此,乡村治理三治中应“法”字当先,避免村规民约弊端凸显。 “法”字当先,防止村霸扰村规。村民自治让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愿望实现了,但在执行过程中,多少存在村民利用“自治”的帽子,脱离公平正义的轨道,利用村规民约谋求自身利益、拉帮结派、弱肉强食。只有法律的利器,才能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 “法”字当先,防止愚民误判人。德治是乡村治理的支撑,道德是人们行为的第一个“审判官”。农村中存在这样一些愚民,他们思想陈旧、喜欢捕风捉影、人云亦云,常常对人实施“道德绑架”。德治只是德治,不能侵占法治的领地,更不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以我们要注意把握德治的范围与尺度,在法治范围内,防止宗族势力私设道德公堂。 “法”字当先,防止法律不责众。当村规民约和法律法规相互冲突时,群众往往有法不责众的观念存在,认为村规民约规定了的事情就是合理的,动不动就群起而攻之,动不动就纠集抱团阻碍执法,导致群体事件的发生,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因此,在当下乡村治理和移风易俗的背景下,村规民约是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不责众之思想要灭,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法律的威严必须先树起来。
(石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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