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闲看云起 于 2018-7-31 22:36 编辑
大同市纪委监委近期查处6起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典型案例。其中,大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调研员史天有违反组织纪律,未报告其本人及其配偶持有投资型保险、其配偶与他人在本市共同出资成立以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以及其配偶名下房产等情况。(7月30日 中国网) 2017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要求领导干部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情况。然而,史天有、韩雁春、孟海东等却并未执行相关规定。由此可见,“家事”、“家产”仍是某些官员不愿公开的“隐私”。 从已曝光的案件来看,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的官员并不少。譬如,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广东省国资委原党委书记刘富才、新疆民政厅原副厅长莫涓、天津滨海新区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张家星等落马贪官,都不同程度牵涉到这一问题。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由此可见,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要求,也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 推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旨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他们廉洁从政。对清廉如水的官员而言,不仅不是“额外负担”,反倒是一种保护措施,至少降低了“说不清,道不明”的风险。然而,史天有等人何以刻意瞒报呢?无他,不过是内有“猫腻”,不敢见“阳光”而已。 “治党之要,重在治吏”。然而,肃清吏治却不能仅靠官员自律。对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者,各地党政必须抓住关键群体、补齐制度“短板”、构建长效机制、落实治理责任,对责任人打“棍子”、挪“位子”,甚至摘“帽子”,而不是轻描淡写的“警告”“记过”处分。(文/闲看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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