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如实报告个人事项——清白做人 7月30日中国经济网刊发了一篇题为《大同通报6起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典型案例》的文章,文章报道了“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组织纪律”,“经大同市纪委常委会2018年7月23日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史天有等6人党内警告处分”的内容。 六起案例分别为:大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调研员史天有违反组织纪律,未报告其本人及其配偶持有投资型保险、其配偶与他人在本市共同出资成立以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以及其配偶名下房产等情况。大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韩雁春违反组织纪律,未报告其配偶名下房产、车位情况。大同市粮食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孟海东违反组织纪律,未报告其配偶为大同市某商务大厦有限公司股东等情况。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处级干部李和平违反组织纪律,未报告其配偶名下房产及持有股票、基金情况。左云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龚文违反组织纪律,未报告其配偶持有投资型保险情况。原南郊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所仁违反组织纪律,未报告其配偶名下房产及持有投资型保险情况。 2010年,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了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作为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企图瞒报漏报的官员,都有弄虚作假之嫌,说明有见不得光的内容,其中猫腻不言而喻。若真是清清白白为官,堂堂正正做人,又有何不敢填报的呢? 对于有些党员领导干部认为个人的财产等是“个人隐私”,不愿透露,甚至觉得不该暴露在阳关下,大同此次通报的六起典型案例,为那些藏着掖着、心存侥幸、企图蒙混过关的党员干部敲醒了警钟。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端正态度,在填报时,不仅要仔细对照填报具体事项、主动核实家庭相关情况,更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作风管理。 (作者:任淑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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