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丁漪雯 于 2018-12-25 17:20 编辑
“我就是有点想不通,为什么X大的博士生会选择来我们公司就业,照理说这样的人才去科研院所才能释放出更大的能量呀!”好友所就职某著名国企,吸引到不少毕业于“985”“211”高等学府的青年才俊加入,一次共同就餐时,她跟我提到了他们公司的“人才特色”。
这不由让我想起了我的另一位好友,他也同样是毕业于我市某著名高等学府的高材生,出于对所学专业的热情及对未来职业生涯的憧憬,当然,还包括认真考量了自己的性格后觉得更适合搞科研,他成为了科研院所的一名普通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体制不同、行业不同,微信同学群里冒出某某昔日同窗年薪百万的消息是很自然而然的事情。但对于他来说,职业道路是自己选的,况且他也深信自己的科研热情只有在科研院所里才能发挥到极致,所以每当我们几个朋友闲聊时,都觉得他是一个有理想的人,或者说是一个有着“诗和远方”情怀的人——科研就是他的“诗和远方”。 然而,并不是每位青年才俊都能始终坚守自己最初的梦想。当身边一个个朋友用高薪武装自己的骄傲,当朋友们的骄傲像海水浇灭自己曾经涌动的初心,小而言之一些岗位的人才会流失,大而言之,人才涌入的不均衡性会成为部分行业缓慢发展“如鲠在喉”的缘由。倘若友人所在的科研院所中大多数青年人才都放弃了初心,选择了更为高薪的平台,对于科研领域来说,这就是人才的流失。
不过就在日前,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条件种类、权限程序、实施要求等作出规定。在此之前,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虽然也是相关制度,但具体规定相对而言还不够细化,《奖励规定》的出现,便弥补了部分制度空缺。如《奖励规定》中规定,为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是主要遵循的原则之一。由于激励机制不明确,事业单位中往往会存在一些抱着“干多干少都一样”心态的工作人员,年终考核时即使获得了“优秀”评价,延迟的激励这份“迟来的爱”,让人才的成就感和满足感打了折扣。《奖励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让激励的“及时雨”能够及时落到人才的心坎里,及时给予的肯定和反馈,对于想在所属领域有一番作为的人才来说,是激发事业心的“催化剂”,是坚定信念的“定心丸”。
值得注意的是,制度提供支撑只是第一步,如何切实将《奖励规定》落到实处,避免“形式主义的激励”,甚至是“弄虚作假的奖励”等情况产生,相关负责部门要通过调研了解《奖励规定》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听取事业单位的实施反馈,加强奖励的监督,真正让怀抱“诗和远方”情怀的人才在制度的保障下信念坚定、步履从容。 作者:丁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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