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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界定“错”,确保容错纠错机制导向不“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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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2 12: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浙江桐庐县“容错+澄清”为担当干部撑腰。今年来,该县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明确经组织认定给予容错的,或是影响期满、各方面表现优秀的被问责干部,在干部本人评先树优、选拔使用时不受影响,在干部考核时不作为负面评价。同时,对经查收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的干部,通过适当方式及时为其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引导干部专心致志干事创业、建功立业。对实施诬告陷害的有关人员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挂钩,纳入失信“黑名单”,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形成震慑。通过一些列的容错纠错机制有效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动力和热情。(人民日报 12月12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鲜明提出,“对该容的大胆容错”,“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这让党员干部精神振奋,“容错纠错”也成了极具正能量的热词,为干事者鼓劲、为担当者担当。但容错纠错机制不是一个框,不要什么都往里面装。容错不等于无限度宽容,更不等于可以胡来,把容错纠错当成干部胡乱作为甚至违法违纪的“保护伞”,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所以在实施容错纠错的同时,反对消极腐败,防止激励变纵容、保护变庇护。这就需要严格界定“错”,错的边界范围要“清”,以确保容错纠错机制导向不“歪”。
结合相关政策文本,笔者认为可对容错纠错之“错”作如下界定:容错纠错之“错”并非是指行为本身违法违纪,而是指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由于主观上的过失导致工作不能达到预期甚至造成一定损失。构成容错纠错之“错”,应当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决策部署的、有利于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的,而且没有为自己、他人、单位获取私利;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失误或错误;是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探索性试验出现失误或错误,或是推动重大项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出现失误或错误。
同时,容错的边界范围要“清”,要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注意区分缺乏经验与明知故犯的差别、探索试验与明令禁止的差别、无意过失与谋取私利的差别,确保我们的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容错纠错机制避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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