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广西民警为救落水者牺牲 近日,各大网络都在传播一民身着警服的工作人员勇救一女子最终沉入水底的视频,引发了网友热议。据人民日报等报道,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官方微通报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到2024年8月23日23时50许,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安阳派出所民警李燮,在该县安阳镇风雨桥附近的澄江河抢救轻生女孩时,因河流湍急,李燮将女孩推到河岸后,自己体力不支牺牲。这样的结果让人意难平。 视频引人热议一方面是该女子是自己跳河,同时大家还看到该女子有把李燮警官向后推入深水区和抢救援绳的举动。许多网友对其这种行为进行了抨击,认为有故意的嫌疑。另一方面是李燮提警官不值。在此暂不过多讨论该女子行为如何,笔者想讨论是这种情况是否必要或者值得救援。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李燮是中共党员,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安阳派出所二级警长,2022年被都安瑶族自治县评为了优秀公务员。很明显,按照人民警察相关规定和对党员的要求,李燮必须要对落水女孩进行救助,否就涉嫌渎职。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救助并不是说一定要下水,正所谓“为人报薪者,不可使之暴毙于风雪”,救助的方式有很多,并不是说没有能力也要盲目施救,你不能要求一名水性不好甚至不会游泳的下水救溺水者。马克思注意哲学告诉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救援是非常专业的事,特别是这种,一般都会是专业救援人员参与,普通人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予以施救。夏日溺水情况很多,各地各级科普宣传中也都会指出,对于落水的人员,救援要有技巧,不然很容易白白搭上自己。再前些日子,一些媒体为博热搜用了“某地公职人员救援时跑路”的标题报道新闻,但实际新闻内容确实救援人员路遇山洪弃车躲避,笔者认为这些媒体就是在“道德绑架”公职人员,笔者赞同“为有牺牲多壮志,敢叫日月换新天”,但是要知道,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白白送死不等于牺牲,至少要牺牲得有意义。 虽然说这次轻生女子获救了,下次呢?所以说,整个社会一方面要加强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提升抢险救援能力;另一方面,对与非专业救援人员,要多进行救援培训,提升广大人民救援知识,要安全的救援,不要最后像葫芦娃救爷爷一样,挨着送了命。此外,社会对于公职人员参与救援,还是要辩证的去看这件事,救援过程中逞莽夫之勇是要不得的。 李燮不管是作为一名普通人还是警察,他救人这事都是值得整个社会学习的,只是希望今后再出现类似情况能出现一个双赢的结果——人救出来了,救援者也很安全。李燮作为一个警察,救人是他的工作义务,可能得不到“见义勇为”的嘉奖,但相信当地主管部门还是能够按照规定予以表彰的。最后想说的是,也许这名轻生女子不会受到任何处罚,不过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笔者希望李燮的家属能够提出补偿的要求,不是为了出气,目的是让社会知道,救援是有成本的!不管是对救援者还是被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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