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党纪学习教育领悟四个把握 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们党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重大举措。以“纪律”为主题开展集中性教育,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以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条例》为契机开展集中性教育,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也是第一次,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是把握好宽和严的关系,实现宽严相济。实现宽严相济,是此次修订的《条例》的重要精神,其内在地契合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相关精神,既体现全面从严,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和各方面;又体现“治病”“救人”,“惩”不是最终目的,“救”体现组织关怀;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严管,也需要厚爱。 二是把握好纪和法的关系,实现执纪和执法贯通。《条例》强调执纪与执法的贯通,这是另一个重要的原则。《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条例》遵循党章这一规定,总则第四章以“涉及违法犯罪党员的违纪处理”为题,专章论述纪法关系,强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的执纪原则。 三是把握好“关键少数”和“绝大多数”的关系,实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条例》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同时强调了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的观点。《条例》面向全体党员,但也突出“关键少数”。比如,分则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说明该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领导干部位高权重,发挥着模范带头和示范引领作用,理应在纪律建设方面体现更高要求、更严标准。 四是把握好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相关要求,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切实统一起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让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气沉沉、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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