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不能了事,交代是必须的 7月22日,检察日报刊发了题为《疫苗生产记录造假 致歉就能了事?》的文章,事件源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春长生”)违规生产狂犬疫苗,存在记录造假等行为。文章称,目前,公司百白破生产车间已经停产,并且对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全部就地封存、召回。对于造成的不良影响,7月17日,长春长生发布声明,表示已按要求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并“深表歉意”。 凤凰网财经同日也做了《长生生物:十分自责和愧疚 再次向接种者和投资者致歉》的报道:对于此次事件的发生,我们感到十分的自责和愧疚,再次向各位接种者和投资者表示深深的歉意。公司将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制定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进行彻底整改,进一步提升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水平和能力,加强风险管理,严格执行疫苗生产各项操作规范,确保生产的合规性、真实性、可靠性、可追溯性以及疫苗质量的安全性。公司将密切跟踪事件进展,积极配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开展后续工作,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相关爆料称:此次事件起因是由长生生物内部生产车间的老员工实名举报,早在7月11日前,该举报信就已经到了国家药监局。对于长生生物科技造假事件,不但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名声、业绩的下滑、股价的异常,重要的是对广大群众、患者的不负责表现。狂犬病的死亡率几乎为100%,如此恶劣行径岂能因“没有发生过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不良反应事件”而仅仅罚款、致歉了事?虽然针对生产记录造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长春长生进行了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声称的该公司所有狂犬疫苗“没有发生过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不良反应事件”,许多网友认为因而就免除法律责任实在不能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有这样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曾经还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是可笑的废话,就像在说“不能杀人放火”一样,这还需要提出来强调是不被许可的吗? 然而三岁小孩都能判断的是非问题,哪怕是写入了法律,仍不能对那些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而丧失人性者造成丝毫警醒!既如此,那还有什么能制约这些败类和蛀虫呢?毕竟,会道歉的“蛀虫”仍是“蛀虫”。也不知倘若有人故意给他人投毒,是不是道歉就可完事?值得欣慰的是,截止7月22日晚11点,中国政府网报道了李克强就疫苗事件作出的批示: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了人的道德底线,必须给全国人民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希望此次事件最后的处理能给还想着顶风作案者以当头棒。 (作者:任淑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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